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辖终1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平远北街4、6号首层之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岳集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站稳,男,1986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佛山市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5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佛山市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以侵权行为地在其辖区内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