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所在单位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站稳,男,1986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佛山市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站稳、佛山市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被告鸿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鸿业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鸿业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侵权行为发生于本区,故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被告鸿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佛山市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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