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1573号之一
原告:徐州金广厦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粮库路南牛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川南奉公路5614弄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金广厦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徐州金广厦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广厦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广厦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金广厦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