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795号
原告: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川南奉公路5614弄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淑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绿地盛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雅丹路6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盛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