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1875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段圩行政村段圩自然村280号。
被告: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5614弄6号。
被告:***,男,1965年2月1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八村825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应原告的申请作出(2022)沪0114财保5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1,28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执行完毕。2022年11月17日,本院受理原告起诉,案号为(2022)沪0114民初21875号。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告的前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81,280元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审判员 郭 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