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1875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段圩行政村段圩自然村280号。 被告: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5614弄6号。 被告:***,男,1965年2月1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八村825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应原告的申请作出(2022)沪0114财保5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1,28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执行完毕。2022年11月17日,本院受理原告起诉,案号为(2022)沪0114民初21875号。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告的前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81,280元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审判员 郭 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