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187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川南奉公路5614弄6号。
被告:***,男,1965年2月1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被告***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 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