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民终6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750弄30号,现住上海市普陀区白兰路5弄15支弄15号4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川南奉公路5614弄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15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于2009年7月进入正捷公司工作,此后,***同时向正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上海竞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收公司)和天津华宝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提供劳动。***从2009年7月29日至2016年2月29日,共计收到华宝公司、***、竞收公司及正捷公司工资共计654,089.52元。根据工资支付金额,应当认定***2012年年薪10万元,2013年年薪应为11万元,正捷公司欠付5万元。***2014年年薪14万元,2015年年薪14万元,故***2016年年薪是14万元。按照14万元年薪计算,正捷公司欠付2016年1月和2月工资8,333.33元。正捷公司共计应支付***712,422.85元,实际已支付654,089.52元,存在差额,应支付***欠薪58,333.33元。***至申请仲裁时才知道,即使是停薪留职,劳动者到新单位工作也要签劳动合同。且***在正捷公司一直工作到2021年,因此***诉讼请求判令正捷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在2021年2月3日申请仲裁未超过法定时效。 被上诉人正捷公司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于2009年7月29日至2016年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于2009年7月29日入职正捷公司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正捷公司应支付***工资712,422.85元,实际已支付654,089.52元;3、判令正捷公司支付***2009年8月29日至2010年7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5,874.95元;4、判令正捷公司支付***2010年7月29日至2016年2月29日未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2,556.95元;5、判令正捷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工资差额58,333.33元,并支付***2009年7月至2016年2月逾期支付工资的利息62,281.84元,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以每年迟延支付的时间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2019年变更为***,股东为***、***;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股东为***、***;华宝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与***系夫妻关系,***系***、***的儿子。***与案外人***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起,***领取养老金。 一审另**,***与正捷公司、竞收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主张报销款和劳务工资[(2022)沪0115民初11048号],后***撤回劳务工资的诉请,报销款已经判决,且已实际履行。 一审中,***提供:1、聘书、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请表、论文,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质证,正捷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经查,2009年7月29日至2011年7月28日期间,华宝公司聘任***担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经理;2009年12月10日至2011年7月28日期间,正捷公司聘任***担任经济师、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2010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正捷公司聘任***担任经济师、常务副总经理;2015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间,正捷公司聘任***担任高级经济师、常务副总兼总师室主任。2014年12月19日***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工作单位为正捷公司。在***填写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请表中,主要学历及工作经历***自述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在华宝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经济师,兼销售部经理;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在正捷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经济师,兼采购部经理、财务部经理;2010年5月至今在正捷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师,兼办公室主任及人事、采购、工程部经理。 2、***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妻子***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正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每月向***支付的工资情况,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质证,正捷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正捷公司支付的款项认可,剩余的为***与案外人的关系。经查,2009年7月至2013年2月期间,由华宝公司每月支付***酬劳款,***每年支付一笔整数金额的钱款;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由正捷公司、竞收公司每月支付***酬劳款,***每年支付一笔整数金额的钱款。2014年1月29日***转账给***5万元,***陈述其误认为是2013年的年薪剩余部分,其实是借款。 3、明细查询,证明2015年起***应支付给***的年薪余额为8万元,若逾期支付需按10%复利计息,2016年的年薪余额仅支付了3万元,尚欠5万元,故2016年1月至2月存在工资差额8,333.33元。经质证,正捷公司认为系***与案外人的关系,与本案无关,借款应另行主张。 正捷公司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正捷公司担任人事、法务等职务,负责签订劳动合同,掌握公章。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 一审再**:1、关于入职。***称1999年其停薪留职后,自己开办公司;2009年看到正捷公司在网上招聘,***去面试,由***、***、***对***进行的面试,负责销售和办理税务。正捷公司称入职情况属实,但***还负责人事。2、关于薪资待遇。***称其工资分为两部分,每月固定发放一部分,年底一次性发放剩余的;2009年每月工资标准4,000元,先每月支付2,000元,剩余的一次性支付;2010年年薪8.6万元,2011年年薪9万元,2012年年薪10万元,2013年年薪11万元,2014年至2016年年薪14万元。正捷公司认为***从入职到2018年8月,每月工资为3,791元,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每月工资5,000元,只确认正捷公司支付的部分。3、***认为其是根据正捷公司的招聘广告入职正捷公司的,即使工资部分由华宝公司、竞收公司、***支付,但***仍认为***与正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正捷公司让案外公司及个人支付工资。正捷公司不认可华宝公司、竞收公司、***支付给***的钱款是为正捷公司代为支付薪酬。 2021年2月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正捷公司支付:1、2013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劳务工资40万元及延期支付利息116,741.66元;2、2013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报销费用68,803.24元及延期支付利息5,391.16元。因***诉称双方并无劳动关系,系劳务关系。2021年2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1年8月30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正捷公司支付2009年8月29日至2010年7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9,166.67元;2、正捷公司支付2010年7月29日至2016年2月29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6,981.83元;3、正捷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工资8,333.33元;4、正捷公司支付2009年7月29日至2013年2月28日差旅费12,257元;5、确认双方于2009年7月29日至2016年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9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1年11月2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正捷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其他固定工资81,666.67元;2、正捷公司支付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8月31日以68,803.24元为基数延期报销费利息4,889.74元;3、正捷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8月31日以40万元及81,666.67元为基数延期支付工资的利息39,869.42元;4、确认***于2009年7月29日入职正捷公司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正捷公司应支付***工资712,422.85元,实际已支付工资654,089.52元。2021年11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须由劳动者与单位达成合意,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经济、人身从属性。***陈述其2009年7月29日经面试进入正捷公司工作。但从***提供的华宝公司的聘书及***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请表中填写的工作经历可知,2009年7月29日***入职华宝公司,担任华宝公司总经理助理、经济师兼财务部经理,且上述期间的工资由华宝公司支付,故***要求确认2009年7月29日至2009年12月9日期间与正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至于2009年12月10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劳动关系,2009年12月至2013年2月***的工资仍由华宝公司支付,但***当时既是华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正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的工资由正捷公司支付。正捷公司出具三份聘书,期限分别为2009年12月10日至2011年7月28日、2010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2015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期限涵盖2009年12月10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另在***申请评定高级职称时,正捷公司作为报送单位理应对***填写的工作经历进行审核。现正捷公司对***填写的2009年12月至评定日在正捷公司工作并未提出异议。综上,确认2009年12月10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至于***要求确认2009年7月29日入职正捷公司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正捷公司应支付***工资712,422.85元,实际支付654,089.52元的诉请。首先,***要求确认的期间并不仅与正捷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次,***未能举证证明其薪资标准。再次,***、华宝公司、正捷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最后,***明确该诉请是为了要求正捷公司补缴社保和公积金,不具有可诉性。故***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要求正捷公司支付2009年8月29日至2010年7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874.95元。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未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主张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要求正捷公司支付2010年7月29日至2016年2月29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2,556.95元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至于***要求正捷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工资58,333.33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的诉请。首先,***未能举证证明其薪资标准。其次,***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的上述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2009年12月10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与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一审法院**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补充事实称:2009年7月-12月其在华宝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经济师兼销售部经理,主要负责审核采购合同、现场管理人员的考核和成本控制、现场仓储管理电子台账编程等。 ***补充提交证据:1、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五份,以证明其为正捷公司、华宝公司办理及竞收公司办理补贴工作。2、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及管理协议及注册网址、万网要求注册激活、面核成功的邮件,以证明其为正捷公司工作。3、阿里巴巴订单及华宝公司申请阿里***信通会员的来往邮件,以证明其为华宝公司办理阿里***信通。4、正捷公司支付员工的工资清单、付款凭证及竞收公司工商银行对账单,以证明正捷公司及竞收公司等关联公司共同发放***工资。5、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以证明竞收公司、华宝公司与正捷公司是关联企业。6、***及妻子收到正捷公司、竞收公司、华宝公司及***的工资情况,以证明***收到关联企业的工资均应为正捷公司发放的工资。7、收条及法院判决书,以证明***收到***的汇款应视作正捷公司的汇款。8、盖有正捷公司公章的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截图,以证明正捷公司认可***自2009年7月30日起在正捷公司参与上海紫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东郊紫园工地》项目。9、盖有正捷公司公章的《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推荐表》,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应从2009年7月起计算。10、华宝公司在企查查上公布的信息,以证明华宝公司是正捷公司的关联企业。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主张2009年8月29日至2010年7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应至2011年7月28日止。***迟至2021年8月30日才第一次就此项诉讼请求申请仲裁,显然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间。***以其不知道法律规定为由上诉主张其未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以其在正捷公司工作至2021年为由,上诉主张其未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间。鉴于其诉请所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非用人单位拖欠的劳动报酬,故***的此项上诉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亦不予采信。因此,***该项诉请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就***此项诉讼请求所做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016年3月起,***领取养老金。2021年2月3日,***申请仲裁要求正捷公司支付2013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劳务工资。在该次诉讼中,***亦明确双方当时并无劳动关系,系劳务关系。故应当认定***与正捷公司劳动关系于2016年2月29日因***开始享受养老待遇而终结,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最迟至2017年2月28日。现*****最早于2021年2月3日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正捷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申请仲裁,显然超过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就***关于正捷公司支付拖欠工资58,333元及逾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所做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在就***的其他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时,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据此所作的判决亦无不当。***上诉主张其诉讼请求均应得到支持,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焰 审判员  叶 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