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51民初813号
原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上海天创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