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越商初字第270号
原告:上虞舜江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珠海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怡康公寓2幢91号-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276号2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舜江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上海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虞舜江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8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8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