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4209号
申请人上海中外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中外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584.9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中外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多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584.9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初始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权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2753元,申请人上海中外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晓婷
审 判 员 吴菊兰
人民陪审员 程树洁
法官 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 周静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