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外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外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江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41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外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区山阳镇红旗东路558号。
被执行人:**汽车销售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西路288号。
原告上海中外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汽车销售服务(江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中外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汽车销售服务(江苏)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82,927元及滞纳金。
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汽车销售服务(江苏)有限公司未依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可用余额极少。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XXXX**、苏FXXXX**车辆。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汽车销售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房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汽车销售服务(江苏)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汽车销售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珮
审 判 员  沈向阳
审 判 员  王丽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朱星
书 记 员  张敏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