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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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08民初1839号原告:山西***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51号。法定代表人:贾俊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如光,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装备制造区。法定代表人:赵军,执行董事。原告山西***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4元免于缴纳。审判长李宏伟人民陪审员刘建青人民陪审员边利钢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李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