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7102民初512号
原告:**,男,汉族,住武威市。
被告:解某,男,汉族,住武威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古浪街2325号民生百合苑1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装备制造园。
负责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解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谢开斌、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树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