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永昌县清河敬老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11606号
原告: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装备制造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永昌县清河敬老院,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朱王堡镇绿洲西苑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敬老院负责人。
原告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昌县清河敬老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甘肃凯帝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爱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