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24977号之一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晨晨,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XXX号第1幢F740室。
法定代表人:凌春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军,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肖尔(上海)地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CHARLIECA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蔚雯,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肖尔(上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CHARLIECA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蔚雯,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肖尔(上海)地毯制造有限公司、肖尔(上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轶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易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