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8808号
原告: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严建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源,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凌春艳,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镇昭,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被告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处破产清算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建忠
审 判 员  唐祖峰
人民陪审员  吴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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