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029号
原告:上海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740室。
法定代表人:凌春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军,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览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673弄25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杜祥。
原告上海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览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段文澜
书 记 员 段文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