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优稳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杭州优稳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白鹤化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2民初2468号
原告:杭州优稳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桂丰路9号5幢2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生、鲍琼英,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化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孟津县**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吕红岩。
原告杭州优稳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化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优稳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杭州优稳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