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优稳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杭州优稳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异1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2855弄1-72号B座12层D区12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彬,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村39幢7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自动化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男,杭州自动化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C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5幢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杭州金人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32号A号楼六楼65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 法定代表人:方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轶,女,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杭州坤天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1818-2号1幢105-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汽轮成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1188号汽轮动力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国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墅**9幢5层(莫干山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杭州国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杭州优稳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临港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强公司)与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强公司申请追加孙彬、杭州自动化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自动化公司)、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科技园公司)、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公司)、杭州金人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人公司)、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利时公司)、杭州坤天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天公司)、浙江汽轮成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轮成套公司)、杭州国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迈公司)、杭州优稳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稳公司)为(2016)沪0104执187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尚强公司称,其与三鑫科技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已作出(2015)**二商初字第4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鑫科技公司支付货款366,404元、利息损失34,287.99元、相应***行金、诉讼费用3,485.45元。后因三鑫科技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尚强公司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沪0104执1879号。但因三鑫科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浙江三鑫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自动化公司)与孙彬系三鑫科技公司的股东。2021年9月1日,在三鑫科技公司尚未了结对尚强公司的债务的情况下,三鑫自动化公司、孙彬未经清算程序,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即为三鑫科技公司办理了简易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三鑫自动化公司与孙彬应对三鑫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杭州自动化公司等其余第三人系三鑫自动化公司的股东,在三鑫自动化公司尚未了结上述债务的情况下,未经清算程序,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即为三鑫自动化公司办理了简易注销,也应对三鑫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孙彬辩称,不同意尚强公司的申请。三鑫科技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股东的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孙彬未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三鑫科技公司经股东决议,成立清算组,由专业机构进行清算审计,同时登报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三鑫科技公司已依法进行了清算,股东据此作出了承诺,愿接受行政机关的约束和惩罚,并非对债务代偿、担保等清偿责任的承诺。另外,孙彬在清算开始后曾至尚强公司注册地,但尚强公司并未在该处经营,故未能找到尚强公司,应由尚强公司自行承担后果。 杭州自动化公司辩称,不同意尚强公司的申请。三鑫科技公司系独立法人,股东的注册资本均全部实缴到位。三鑫自动化公司也系独立法人,股东的注册资本均全部实缴到位。三鑫科技公司成立了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了公司清算异议的公告,在走完了全部的注销清算流程和提交了整套材料后,工商及税务机关才准许三鑫科技公司注销。三鑫科技公司依法注销,股***自动化公司不符合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同理,三鑫自动化公司也依法进行了清算后才注销,其股东也不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另外,本案被执行人系三鑫科技公司,杭州自动化公司并非其股东,无法律规定可以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三鑫科技公司的股东作出的承诺仅对行政机关保证真实性,仅接受行政机关的训诫和处罚,并未对外向债权人作出清偿责任的任何承诺,杭州自动化公司也未向三鑫科技公司的债权人做出清偿的承诺。 浙大科技园公司辩称,不同意尚强公司的申请。浙大科技园公司并非三鑫科技公司的股东,且三鑫科技公司注销时进行了公告和清算,尚强公司申请追加浙大科技园公司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坤天公司辩称,不同意尚强公司的申请。坤天公司不是三鑫科技公司的股东,尚强公司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追加坤天公司为被执行人。三鑫自动化公司清算注销时,确实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三鑫自动化公司是否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尚还需法院认定,坤天公司签署承诺书时无从知晓本案所涉债务,当时的承诺是真实的。坤天公司作为三鑫自动化公司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不清楚三鑫科技公司的情况,不应被无端追加进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鑫自动化公司注销前,坤天公司已履行出资义务,无其他义务需要履行。三鑫自动化公司注销前,清算小组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清算审计报告》,且登报了注销清算公告,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了简易注销公告,程序是合法的。 汽轮成套公司辩称,不同意尚强公司的申请。汽轮成套公司并非三鑫科技公司的股东,也没有承诺清偿三鑫科技公司的债务,三鑫科技公司和三鑫自动化公司均已依法清算,尚强公司申请追加汽轮成套公司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控公司、和利时公司、国迈公司的辩称意见同浙大科技园公司的辩称意见。 优稳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内容同坤天公司的辩称意见。 金人公司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三鑫公司的股东为三鑫自动化公司、孙彬。2021年9月1日,三鑫自动化公司、孙彬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内容为:“现向登记机关申请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并****: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2021年9月10日至9月29日为三鑫科技公司简易注销公告期。三鑫科技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准予注销登记。 三鑫自动化公司的股东为浙大科技园公司、中控公司、坤天公司、杭州自动化公司、优稳公司、国迈公司、和利时公司、汽轮成套公司、金人公司。上述股东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内容为:“现向登记机关申请浙江三鑫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2021年10月21日至11月9日为三鑫自动化公司简易注销公告期。三鑫自动化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准予注销登记。 另查明,尚强公司与三鑫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二(商)初字第4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三鑫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强公司366,404元;二、三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强公司以133,202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以233,202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驳回三鑫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85.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67.50元,由三鑫科技公司负担。三鑫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三鑫科技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的支付义务,尚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16)沪0104执1879号。因三鑫科技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强公司亦不能提供三鑫科技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的必要,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三鑫科技公司在注销过程中,孙彬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但三鑫科技公司与尚强公司尚有未了结的执行案件,现无证据证明三鑫科技公司注销过程中依法通知尚强公司申报债权,并进行了清算。孙彬对此也是明知的,仍作出上述书面承诺,以使三鑫科技公司在未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得以注销,尚强公司申请追加孙彬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尚强公司另申请追加杭州自动化公司等其余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杭州自动化公司等其余第三人并非三鑫科技公司的股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可以追加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孙彬为(2016)沪0104执187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孙彬对(2015)**二(商)初字第47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浙江三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上海尚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