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9085号之一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辙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群智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8号楼2层254房间。
法定代表人:席忠。
被告:席忠,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群智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11层1107室。
法定代表人:席忠。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群智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席忠、***、北京群智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姬小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