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群智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群智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90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辙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群智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8号楼2层254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群智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11层1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申学谦,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与被告天津群智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群智合公司)、北京群智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群智合公司)、**、申学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京0116民初9084号民事裁定,裁定以8 956 250.12元为限,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群智合公司、北京群智合公司、**、申学谦名下的财产。后中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群智合公司、北京群智合公司、**、申学谦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群智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群智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学谦名下8 956 250.1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泽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耿晓飞
书  记  员   李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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