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406执16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胜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6号F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3119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超,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祝良宝,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安徽省胜博建设有限公司与祝良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祝良宝的银行存款标的额973402.74元,执行费12134,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祝良宝的收入标的额973402.74元,执行费12134,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祝良宝所有的房产和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