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406执1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胜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6号F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3119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超,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组17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胜博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8)皖04民终1459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胜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共计973402.74元。
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8)皖0406执161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对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并已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从网上委托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冻结、提取***在(2018)皖0102执4157号案件中的执行款985536.74元,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胜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均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查封,且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胜博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倪刚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