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胜博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胜博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良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6民初222号
原告:安徽省胜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6号F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3119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超,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416号全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9211F(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祝良宝,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胜博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良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祝良宝诉淮南市周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