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17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胜博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941311949,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728号中建智立方一期22#楼。
法定代表人:王右才。
被执行人:恒盛恒茂(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99号填海巷。
法定代表人:孙驰。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胜博建设有限公司与恒盛恒茂(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恒盛恒茂(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武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