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15执2033号
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执3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向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1600元、案件受理费63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881600元、案件受理费6308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鑫审判员***
书记员耿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