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6执85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表等执行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登记、车辆注册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多次冻结,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未查询到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高唐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两宗,但已做抵押并被法院多次查封。本院已于2019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高国用(2014)第0140038号、高国用(2014)第01400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在高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等动产已作抵押登记。因上述财产已经抵押和被多家法院查封,故未能处置。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以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货款480000元、案件受理费6595元均未执行。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