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象山方正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浙02民初332号
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方正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鉴于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要求撤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祝芳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