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1799号
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9元,由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