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901民初377号
起诉人:新疆东莱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MA777WHK3C
法定代表人:朱小权,该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2022年5月6日,本院收到原告新疆东莱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张忠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徽省人才交流中心)的起诉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地坪漆施工费43000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环氧地坪漆工程合同》,原告进行作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新疆东莱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双方签订的《环氧地坪漆工程合同》中只写明工程项目地点在额敏,合同具体履行地在额敏垦区还是额敏县不详,起诉人亦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予以证实,且本案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额敏垦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新疆东莱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阿丽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