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11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博商实业(泰和)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9714538W.
法定代表人:钟路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裕达,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住泰和县。
被申请人:江西广泰教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KMXY4W.
法定代表人:董绚,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博商实业(泰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江西广泰教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赣0826民初1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万元,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博商实业(泰和)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已结案且双方表示服判息诉,新博商实业(泰和)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和、江西广泰教仪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建华
审 判 员 陈荣暖
人民陪审员 曾玉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