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中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展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9财保196号
经查,申请人重庆中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展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在重庆鸿庆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共计7300000元,申请人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合法权益能够顺利执行,在诉讼前向本院申请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申请扣留被申请人在重庆鸿庆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涪陵渝涪支行的存款共计7300000元财产的请求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