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农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腾美家俱装饰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龙脊路****16-16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39427602。
法定代表人:龙恩良,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农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腾美家俱装饰配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12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农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不能适用。因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越
审判员 叶 芳
审判员 张华荣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