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2民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为被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铁门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为原告):重庆腾美实业有限公司铁门关市分公司,住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铁门关工业园中央大道1号河北创业服务大厦6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MABKXA790Q。
法定代表人:罗细西,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腾美实业有限公司铁门关市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20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13日以第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弥永利
审 判 员 盛云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洁
书 记 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