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5554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腾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石路**聚信广场**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394276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春霞,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宇晨,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春霞,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宇晨,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腾美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