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15184号
原告:原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文,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丹,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9号(融信大厦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2669093T。
法定代表人:陈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琳,重庆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佑兰,重庆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琳,重庆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缴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建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诗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