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15184号
原告:原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文,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丹,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9号(融信大厦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2669093T。
法定代表人:陈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琳,重庆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佑兰,重庆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琳,重庆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嘉骏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缴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建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诗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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