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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7241号 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开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025元,由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