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7241号
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开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025元,由原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