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7991号
原告信阳市正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九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信阳市正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信阳市正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信阳市正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正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9.51元,由信阳市正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