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鹏昇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771号
申请人:贵阳鹏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金阳南路**贵阳世纪城**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3314310M。
法定代表人:王永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兰,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代码91520103795276843G。
法定代表人:王睿,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8807K。
法定代表人:陈忠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阳鹏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鹏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二被申请人价值8,004,707元的资产或者冻结二被申请人价值8,004,707元的银行存款,并已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4,70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祥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