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11215号
原告贵阳鹏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惠水县卫生健康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贵阳鹏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阳鹏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