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22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安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人上海品诚创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62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31,968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申请人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31,96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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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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