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信雅达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信雅达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沪0115民催6号





申请人杭州信雅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施宇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楠,男,杭州信雅达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杭州信雅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20005220016460,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92,700元,出票人为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均为杭州信雅达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信雅达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杭州信雅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金标






审 判 员


杨俊华






人民陪审员


王新东






书 记 员


徐正浩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