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85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1号楼1401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93923J。
法定代表人:黎佩贞,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诗文,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4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款项665856.24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款项665856.24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648.43元应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履行支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冻结日期从2022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经扣划后得款929.6元,该款项退本案诉讼费。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有到庭,被执行人没有到庭。
四、本院委托福建省寿宁县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不动产情况,调查回执显示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黄钻贤
执行员  林伟全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区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