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5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彬,广东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文,广东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黎佩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兰,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黎启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红,女,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3.2元,减半收取1311.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湛
审 判 员  李 慧
审 判 员  尹小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秦志律
书 记 员  陈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