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64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黎佩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梅,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梨,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房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请求:***于2020年10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南海房建公司向***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402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546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86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22458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50元;6、后期诊查费用99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20〕25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南海房建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7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3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34.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620元;2、南海房建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诉讼请求:***在2020年12月22日收到裁决书在期限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南海房建公司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402元(7486×7);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546元(8391×4);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86元(1个月);4、停工留薪期工资22458元(7486×3);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50元;6、后期诊查费用99元;以上各项合计116959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南海房建公司为龙津汽配城(3#、4#商业)工程项目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该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1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项目施工时间为150天。
五、2019年10月2日,***在项目工作过程中受伤,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20日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双方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0年9月8日鉴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并确认***的停工留薪期间为2019年10月2日至2020年1月1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六、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21日,***在佛山绿康医院住院治疗19天。
七、***受伤后没有再向南海房建公司提供劳动,舒健确认已经离开工地。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
3、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
4、佛山绿康医院出院记录。
5、佛禅劳人仲案字〔2020〕2526号仲裁裁决书、邮件详情单复印件。
二、南海房建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广东省劳动合同复印件。
2、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5月至9月份)劳务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队长、班组长、农民工)工资表。
3、收据、保证书、李永文身份证复印件。
4、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复印件。
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南海房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问题。工伤认定部门已经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双方均未对此提出异议,退一步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况且劳动仲裁部门亦裁决南海房建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南海房建公司未提出起诉视为服裁,故南海房建公司仍需承担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二、关于***受伤前工资标准问题。本案中,***自称2019年5月进入案涉工地,2019年10月2日受伤后离开工地,为此南海房建公司提供了2019年5月至9月的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表证明工资标准,***虽认为该工资表上签名并非本人签名,但又确认收到工资表上的金额,又称仅是工资的一部分,有一部分通过现金发放。由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部分工资通过现金发放,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按照南海房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核定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540元[(4900元+4900元+3150元+5250元+4500元)÷5个月]。
三、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1、住院伙食补助费,仲裁裁决南海房建公司支付950元,南海房建公司和***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定。
2、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案中,南海房建公司无为***购买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南海房建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上所述,***受伤前平均工资为4540元,该工资并不低于***受伤时广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南海房建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780元(4540元/月×7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一般情况下,本项目应按照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不足十二个月情况下按实际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但本案具有特殊性属于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仲裁庭审中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实际系离开案涉工地终结双方关系的意思,故本院以该时间截点确定核算标准,考虑到上述4540元低于2019年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5034.6元/月(8391×60%),故南海房建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138.4元(5034.6元/月×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34.6元(5034.6元/月×1个月)。
7、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10月2日至2020年1月1日,由于南海房建公司未能证实已经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南海房建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工资13620元(4540元/月×3个月)。
8、关于后期诊疗费。***主张该费用实际系因工伤评级鉴定而产生,没有相应明细,结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间及该票据产生的时间,另外因评级鉴定产生检查费亦属合理,本院采信***主张检查费99元系为工伤评级鉴定而产生,南海房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其已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南海房建公司应支付***99元。
裁判结果
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7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13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34.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620元及检查费9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文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