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2758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敏,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红,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敏、戴勤分别到庭参加第一、第二次庭审,房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确认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XX汽车位归***所有。后***变更诉讼请求为:房建公司协助***办理佛山市南海区XX汽车位过户至***名下的手续。事实和理由:2006年9月14日,***(买受人)与开发商(出卖人)佛山市南海区粤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XX汽车位,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30.98平方米,总价款为60000元,于2006年9月14日前支付。2006年12月28日,粤奥公司向***出具购房款的发票。2007年5月28日,***依法办理取得了上述车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佛府南国用(2007)第0105798号]。后***因资料遗失一直未办理上述车位的所有权证,2015年5月8日粤奥公司注销之后,更加无法办理。经查,粤奥公司的股东为房建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但该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亦已于2016年7月20日注销,故房建公司系粤奥公司现今唯一权利义务承继人。
房建公司辩称,经核查,房建公司确认案渉房产系由粤奥公司出售予***,但之后产权是否发生变动,房建公司不知情,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予以认定。***遗失房产资料系其造成,房建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确权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应由***自行承担,房建公司无需承担诉讼费。对***新的诉讼请求,房建公司没有意见。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06年9月14日,***(买受人)与粤奥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A0000000080406,唯一码59053200017),约定***向粤奥公司购买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汽车位,建筑面积为30.98平方米,总价60000元,于2006年9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
2006年9月19日,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交易所加盖备案印章,确认上述合同已经该所以房交F155784号登记备案,房屋确认后一个月内凭该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
2006年12月28日,粤奥公司向***出具购房款的发票。
2007年5月28日,***取得了上述车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佛府南国用(2007)第0105798号]。后***称因遗失合同、发票原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函询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案涉汽车位的登记情况以及能否办理权利人登记至***名下的手续。该局于2019年12月26日函复本院:案涉房产权利人为***,该房产未办理房产证,已办理土地证,土地证号国用(2007)0105798号;若法院判至***名下,可持购房合同和房屋平面图、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到不动产所属镇街的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登记。
粤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8日登记注销,其股东是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本案房建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登记注销。
本院认为,***向粤奥公司购买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汽车位并足额支付价款,粤奥公司负有协助***办理案涉房产权属转移登记至***名下的义务,且案涉房产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登记,因粤奥公司已注销,其股东之一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亦已注销,现***请求粤奥公司的另一股东房建公司协助***办理案涉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名下,房建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费用,由***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汽车位转移登记至***名下的手续。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麦上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廖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