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民初25156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军桥脚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939XXX。
法定代表人:黎佩贞,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安村青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安村,机构代码77834045-2。
负责人:梁炳辉,社长。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平,广东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安村青云股份合作经济社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同意予以追加。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留忠独任审理,于2019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梅、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由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配合原告***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原告***于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留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