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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车机、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7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车机,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三山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12号三山科创中心7座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5733759Q。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1号楼1401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93923J。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欧车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三山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15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欧车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