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2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淑玲,广东高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大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城南工业区罗下东路1号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8Y7T1N。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流,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1号楼1401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93923J。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大佑家具有限公司、**流、**、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8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提起上诉后,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钟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