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大佑家具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2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淑玲,广东高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大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城南工业区罗下东路1号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8Y7T1N。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流,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1号楼1401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93923J。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大佑家具有限公司、**流、**、佛山市南海区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8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提起上诉后,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钟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