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01民初423号
原告:新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路9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路688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新疆***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律师事务所以其已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5元,减半收取50.72元,由原告新疆***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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